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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项目!对于大多数的企业来讲都需要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过在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企业应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项目有哪些?下面就随北京泓灼会计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1、收入类项目
(1)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2、支出类项目
(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4)五险一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另外,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也准予扣除。
(5)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6)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0.5%。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产生时间性差异。
(8)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9)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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